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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教办技〔2018〕5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更好地促进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根据《浙江省“机器人+”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26号)和《浙江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浙政发〔2017〕47号)精神,决定开展浙江省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宗旨和任务

  探索推进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在教育管理、师资培训、辅助教学、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应用,促进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创新;探索在中小学校设置机器人和人工智能课程,通过结构组装、编程控制、创意创作等培养学生对机器人的兴趣以及动手、协作和创新能力,提升科学素养和信息素养。力争到2020年,建成100所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学校,引领带动中小学校推进智慧教育。

  二、申报条件

  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工作包括机器人教学示范学校建设、机器人和智能技术应用试点学校建设两类,具体申报条件分别如下:

  (一)机器人教学示范建设学校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机器人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机器人教学实践,学校机器人教学示范建设方案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

  2.具有机器人教学示范建设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保障,包括场地、设施设备、教师团队、经费投入保障和开展示范建设的体制、机制保障。

  3.近年来持续开展机器人教学,有校本课程及相关教学成果,具备机器人教学实验课题研究的条件和计划。

  (二)机器人和智能技术应用试点学校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教育信息化工作,积极开展信息化应用探索。试点应用方案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

  2.具有技术应用试点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保障,包括设施设备、专业技术团队、经费投入保障和开展试点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

  3.应用的机器人和智能技术先进,适应教育教学需求,有外部机构的技术支持,并在应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

  三、申报名额

  杭州市、宁波市和温州市各不超过20所,嘉兴市、金华市、台州市和丽水市各不超过15所,绍兴市、湖州市、衢州市和舟山市各不超过10所。

  四、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浙江省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建设的学校须分类填写《浙江省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建设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试点示范建设方案;

  (二)设区市教育局根据申报名额进行评审后,推荐申报至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确定浙江省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学校名单;

  (四)设区市教育局对申报建设学校进行跟踪指导督查,省教育厅组织抽查;

  (五)浙江省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建设期限从2018年开始至2020年底。建设完成后,由学校提出验收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建设校授予“浙江省教育机器人应用示范学校”称号,对试点建设成效明显的学校案例给予宣传推广。

  五、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

  (一)设区市教育局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二)《浙江省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建设申请表》和建设方案。

  (三)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于2018年9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并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gh20140224@sina.com。联系人:省教育技术中心郭洪,电话:0571–87880809,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35号浙江教育综合大楼,邮政编码:310012。

  附件:1.浙江省教育机器人应用试点示范建设申请表

          2.申报汇总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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